一、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96年1月10日空運安字第0960001158號函辦理。
二、國際民航組織(ICAO)為因應95年8月10日英國破獲恐怖分子意圖以液態炸藥對民用航空攻擊乙案,經該組織之航空保安小組研商決議,各國至遲應於96年3月1日起對於搭機旅客所隨身攜帶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進行管制。
三、為加強維護飛航安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已協調航空警察局自96年3月1日起,對自我國搭乘國際線班機(含國際包機)之出境、轉機及過境旅客所攜帶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實施下列管制:
(一)所有旅客隨身攜帶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其體積不得超過100毫升。
(二)所有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均應裝於不超過1公升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袋內,所有容器裝於塑膠袋內時,塑膠帶應可完全密封。
(三)前項所述之塑膠袋每名旅客限制攜帶1個,於通過安檢線時並需由檢查人員目視檢查。
(四)旅客攜帶旅行中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奶粉(牛奶)、嬰兒食品、藥物、糖尿病或其他醫療所需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經向安全檢查人員申報,並獲得同意後,可不受前揭規定之限制。
四、出境或過境(轉機)旅客在機場管制區或前段航程於機艙內購買或取得前述物品可隨身攜帶上機,但需包裝於經籤封防止調包及顯示有效購買證明之塑膠袋內。
五、為使安檢線之X光檢查儀有效檢查,前述塑膠袋應與其他手提行李、外套或手提電腦分開通過X光檢查,請轉知所屬會員旅行業者加強對旅客宣導。

注意:

 

澳大利亞政府自96年3月31日亦將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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