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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稅季節來臨,家中有多位子女在工作,且父母符合受扶養條件者,究竟應由那位子女申報扶養,比較合算?國稅局建議,一般而言,可由所得較高的子女來申報扶養父母,節稅的效果較大。

 初次申報綜合所得稅的民眾常誤以為免稅額就是可以扣繳的稅額;其實正確的報稅是,包括免稅額、扣除額、特別扣除額都是拿來扣抵所得收入,得出所得淨額,再依稅率級距計算應納稅額。

 免稅額為計算綜合所得淨額的減項,也就是說,除了本人和配偶的免稅額度,如果納稅義務人有扶養親屬之事實,就可以申報免稅額度,每扶養一人就有77,000元的免稅額。若是納稅義務人、配偶、直屬親屬已經年滿70歲〔民國26年次以前(含26年次)出生〕,免稅額度將提高到115,500元。

 民眾申報所得稅時,年滿60歲的父母或未滿20歲的子女,若無所得收入,是當然的受扶養對象,可申報增加免稅額度。

 而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家屬,納稅人如果想節稅,就要證明受扶養的對象沒有謀生能力,例如在學、或是身心障礙等證明,才可申報扶養。一般來說,由於所得高的子女會適用較高的綜所稅稅率,因此由所得高的子女來申報扶養父母,節稅效果比較大。

 此外,納稅義務人的其他親屬或家屬,為共同生活而同居一家,而且有家長家屬關係的話,也可以申報扶養增加免稅額度,不過同樣也要符合「無謀生能力」的要件。不過如果受扶養對象的父或母是現役軍人、托兒所、幼稚園或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職員,因為其本身就是薪資免稅所得者,那就不適用免稅額條件,民眾申報時要特別留意。

 國稅局也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卻經常疏忽漏報該扶養親屬之所得,稽徵機關可依據財稅資料中心提供之扣繳及非扣繳所得資料,經查獲有短漏報情形,除補徵外還要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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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hu071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