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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來台觀光團領隊職守
針對目前大陸觀光領隊帶團未隨團入境之研策建議如下。

帶團領隊原由:

工作流程及守則:
領隊工作流程可以由接到旅行社帶團通知,前往公司報到,開始了解團況、主持說明會、準備出團、旅途隨團服務、迄回國後之報帳與結帳及領隊帶團代表公司執行業務,務請謹言慎行、善盡職守、熱忱服務,以謀求全體團員之整體利益為其職份。

領隊應具備條件及職守:

領隊應具備之條件
1. 具有合格領隊證。
2. 服3. 務旅客的積極態度。
4. 強健的體魄。
5. 豐富的旅遊專業知識。
6. 良好的外語表達與7. 溝通能力。
8. 足夠的耐性。
9. 領導統御的要領和技巧。
10. 良好的操守與11. 誠摯的待人態度。

領隊之職守
1. 確實按行程表,2. 督導配合當地旅行社,3. 完成既定行程。
4. 確保旅途中團員及自身之生命財產安全。
5. 執行公司託付之角色與6. 工作。
7. 維護公司信譽、形象。
8. 收集、通報旅行有關之資料及訊息。
9. 協助團員解決困難,10. 提供適切11. 之資訊。
    
10. 隨機應變,掌握局勢,以求圓滿完成任務。
 11.大陸地區帶團領隊應派遣合格旅行社人員(持有領隊證或導遊證件),第20條第一項帶團領隊協助團體入境各種情事(如填具入境申報單,防疫措施,旅客無行李/行李過輕,來台目的有虛偽或攜帶違禁物者等可疑情事)應立即通知接團導遊或機場航警局人員,以利相關機關處理。
 12.大陸地區帶團領隊應帶領觀光團員於入境查驗關前,引領團員走大陸旅客專屬查驗櫃檯,領隊排第一位確實掌控所有團員人數逐一查驗證照,不得與其他櫃台或其他大陸團混合查驗,以上規定
      敬請轉知。
 
領隊之對於突發事件處理:
   1.遇緊急事故,冷靜處理,把傷害減低到最小的程度。
   2.遇旅客權益受損,應當場溝通解決,決不可拖延到回國,並注意掌握證據。
   3.在公共場合該鼓掌的時候請客人配合行動,也就是請客人適度反應好或不好的感受。
   4.回國之班機如有變動,領隊應即聯絡總公司,以便通知其家人接機之時間調整。

至此領團人員地重要性有此可之極為重要,但目前少許觀光團仍有旅行社為減少成本而暗將旅客挪為領團人員(如做假證件,請旅客配合說為兼職領隊等),更有台灣不肖接待業者告知大陸交團社可不用派領對人員但必需先繳納給此台灣接待業者500元人民幣等就可不用派領隊,影響正規旅行社接團運作!
見此,應落實旅遊團應派遣合格正規之領對人員隨團!   
全聯會   9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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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國旅遊之前應注意那些事情?

 行前要注意健康情形,如健康情形欠佳或患有急、慢性疾病者,應先請教醫師是否適宜出國旅行。在國外,因生活環境變化,舟車勞頓、長途跋涉,患有疾病者,容易在旅途中發作。因此要保持身心健康,尤其,高齡的旅客更需要注意健康。

 要確認旅行社是否為您辦妥護照、簽證、機票及旅館住宿。這些證件及手續,旅行社應負責辦妥,於出發前或出國說明會時,向旅客報告或以書面行程表確認之。

護照:記載內容是否相符?照片有沒有貼錯?效期是否足夠?軍警人員應加蓋核准出境章,簽名欄應由旅客親自簽署,不得由他人代簽。(旅途中,如被發現簽名不符,必惹起一場麻煩與誤會)

簽證:前往旅遊國家(地區)的簽證是否都辦妥?其效期夠不夠?(免辦簽證或可辦理落地簽證者除外)有些國家簽證是簽在護照內頁,有些國家簽證是另附紙訂在護照內頁。

機票:各旅遊據點間的機票、機位是否預約妥當。請查閱機票預約(reservation)欄內是否有「OK」字樣。

 

2.市面上旅行社櫛次鱗比,如何選擇可靠的旅行社?

 請選擇合法的旅行社,即領有交通部旅行業執照的旅行社,千萬不要交給所謂地下旅行社,諸如掮客、牛頭或未經政府核准經營旅行業務之公司行號承辦。為了更進一步獲得旅行的保障,建議交給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會員(領有會員證書)的合法旅行社承辦。

 

3.同樣的旅行目的地及旅遊天數,為什麼其旅遊價格各不相同?

 構成旅遊價格不同的因素很多,即住宿旅館等級、餐食質量、旅遊參觀地點與節目,運輸工具(飛機、輪船、遊覽巴士)等不同,是否安排購物及追加自費活動?(業者由此獲賺佣金收入)都會影響其旅遊價格。即為俗語的「一分貨、一分錢」,千萬不要貪圖價格便宜而尋求一個內容空虛,服務品質極差的旅遊。又同樣內容與品質的旅遊,也因淡、旺季而有不同的價格。因此,不要只以價格的高低做為取捨,宜多比較旅遊內容、服務,旅遊設施之等級及旅行社之信譽與品牌來決定您的旅行社。

 

4.為什麼要參加行前說明會?

 旅行社安排行前說明會之目的是使您瞭解這一次旅遊的內容,各旅遊據點的狀況、氣候、宜攜帶的衣著、通關手續,禁止攜帶物品、出發機場的集合時間與地點、其他旅途中應注意事項,並使您認識領隊及參加這一旅行團的團員們。因行前說明會時可對雙方契約內容再予確認,如認為有所違反,方得及時主張權利,關係重大,宜撥冗參加。

 

5.為什麼要簽訂旅遊契約?

 旅遊契約書是交通部觀光局核定付諸實施的定型化契約書,即依據「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應由旅客與旅行社間簽約之文件。其目的是保障旅客的權益維護公平的交易,因此,契約內容關係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務必於行前簽妥,並注意簽約的乙方(社行社)是否加蓋公司印章及其負責人(董事長、總經理)簽名蓋章及責寫旅行業之註冊編號。

 

6.旅行社收取之旅遊費用包括那些項目?

 除雙方另有約定以外,旅遊費用是包括下列項目:

 代辦出國手續費:即旅行社代理旅客辦理出國所需之手續費。

  交通運輸費:依照旅程所需之飛機票、輪船票、陸上運輸(火車、汽車或遊覽巴士)費用。

  餐膳費:依照旅程所列由旅行社安排之餐膳費用。

  住宿費:依照旅程安排之住宿及旅館費用,如需要單獨一人住一單人房,應補繳其差額。

  遊覽費用:旅程所列之一切遊覽費用,包括遊覽交通費、導遊費、入場門票費。

  接送費:旅遊期間機場與旅館間之一切接送費用。

  行李費:團體行李往返機場、港口、車站與旅館間一切接送費用及團體行李接送人員之小費,行李數量及重量依航空公司之規定。

  稅捐:各地機場服務稅捐及團體餐宿稅捐。

  服務費:領隊及其他旅行社為旅客安排服務人員之報酬。

旅遊費用不包括下列項目:

 旅程中未表明之開支,例如:在固定旅程外所安排,供旅客自由參加之追加行程或節目(optional tour)。

屬於旅客個人費用:

   如行李超重費、飲料及酒類、洗衣、電話、電報、傳真、私人交通費、行程外陪同購物、活動費、個人傷病醫療費、宜自行給予提供個人服務者之小費等。

  未列入旅程之簽證、機票及相關費用等。

  宜給予導遊、司機、領隊之小費(依國際慣例由旅行社於途中視情況請求旅客自由給付)。

  保險費:旅客自行投保旅行平安保險之費用。

  其他不屬於契約內所列的開支。

 

7.約定參加出國旅遊後,於出國前因臨時有事不克參加,如何處理?

 應儘速通知旅行社取消。

 依照旅遊契約書的規定,旅客辦理解約,應賠償旅行社的費用,因解約時間的不同而有差異,愈早通知的,賠償的愈少,其賠償標準如下表:

旅客通知解約的時間

旅客賠償旅行社的費用

旅遊開始前31日以前

旅遊費用的10%

旅遊開始前21日至30日以內

旅遊費用的20%

旅遊開始前2日至20日以內

旅遊費用的30%

旅遊開始前1日

旅遊費用的50%

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

旅遊費用的100%

但旅行社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上述之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旅客並得於契約約定之有效期間內經旅行社同意洽請旅行社將旅遊契約讓與第三人,以減輕解約之損失。但旅行社如因此增加費用,須由旅客承擔;如有減少費用, 旅客不得要求退還。

按:旅行社收取消費係為賠償向航空公司、國外旅館業與遊覽巴士公司解約之違約金,實為旅行社之不得已措施。

 

8.旅行社組旅行團未達契約約定的人數而通知取消出團(解約),怎麼辦?

 依旅遊契約,旅行社因參加人數未達契約約定的人數而通知取消出團時,應於預定出發日前七日以前通知旅客解約;或徵得旅客同意改訂提前或延後或其他地點之旅遊契約,旅行社對旅客不負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旅行社解約或改訂契約時,應同時無息退還旅客交付之全部費用。但旅行社已為旅客代繳之行政規費,例如:護照費,出入境證費、簽證費、或其他規費等等,得依收據金額實足扣除之。

 

9.旅行社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無法如約定日期出團而未預先通知旅客者,旅客如何索賠?

 當旅遊活動因可歸責於旅行社之事由而無法成行時,立即通知旅客是旅行社應盡的義務;如果旅行社沒有預先通知,旅客除可要求旅行社退還所繳全部團費外,並可要求賠償相當於全部團費金額的違約金;如果旅行社已於事前通知旅客,旅客可以依照下列標準請求賠償違約金:

旅行社通知的時間

旅行社應賠償的違約金

旅遊開始前31日以前

旅遊費用的10%

旅遊開始前21日至30日以內

旅遊費用的20%

旅遊開始前2日至20日以內

旅遊費用的30%

旅遊開始前1日

旅遊費用的50%

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

旅遊費用的100%

但旅客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上述之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10.承辦之旅行社擅自將契約轉讓其他旅行社時,如何處理?又國外旅行社違反契約或有其他不法情事,致旅客受損害時,如何索賠?

 承辦之旅行社若未經旅客書面同意,將契約轉讓其他旅行業時,旅客得拒絕參加並解除契約。旅客於出發後始發覺或被告知契約已被轉讓其他旅行業時,旅行社應賠償旅客全部團費百分之五之違約金,其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承辦之旅行社所委託的國外旅行社違反契約或有不法行為而使旅客受損害時,承辦旅行社應與自己之違約或不法行為負同一責任,即受損之旅客得要求原承辦之旅行社負責賠償。

 

11.因天災而導致原安排的旅遊行程受阻,無法前往時,怎麼辦?

 因天災、地變、戰亂或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社之事由,導致該旅遊的全部或一部分無法進行時,旅行社得免負賠償責任。旅行社得將已代繳之規費及為履行該契約而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予以扣除後,餘款退還旅客。旅行社為維護旅行團體之安全與權益取消其旅遊之一部分後,應為有利於旅行團體之必要措施。(但旅客得以拒絕)如因此而支出之必要費用,應由旅客負擔。

 

12.旅途中遭遇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社之事由,致旅行社無法依預定之旅程食宿或遊覽項目進行而變更其行程時,其所發生之旅遊費用差價,如何處理?

 旅行社為維護旅遊團體之安全與權益,得依實際需要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食宿旅程,如因此而超過原定旅遊費用時,不得向旅客收取。但因變更而節省支出時,應將節餘費用退還旅客。

 

13.旅行社未依契約預定之旅程進行,致使旅客留滯在國外,如何索賠?

 因旅行社之過失,導致旅客留滯國外時,旅行社應負擔旅客於留滯期間所支出之食宿或其他必要費用,旅行社並應儘速依預定旅程,安排旅遊活動或安排旅客返國,此外,旅行社應賠償旅客按日計算之違約金。

 

14.在旅遊中,被旅行社的領隊「放鴿子」,怎麼辦?

 旅行社的領隊惡意將旅客棄置或留滯於國外不顧時,依旅遊契約之規定,旅客得要求旅行社負擔留滯期間所支出之食宿、返國交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並賠償全部旅遊費用之五倍違約金。

 

15.旅行社在旅途中安排之旅館與約定之投宿旅館不符或使用之遊覽車、船隻為非營業用時,如何處理?

 旅行社安排之住宿旅館應與行程表所列旅館相符,若臨時發生困難時亦應安排相同等級或更高等級之替代旅館,否則旅客得要求旅行社賠償差額兩倍之違約金。

 旅行社安排之交通工具,無論是飛機,舟船、車輛,應為合法且供營業使用者,如安排非營業用者,要求其立即更換,否則拒絕搭乘並要求賠償。

 

16.旅遊期間,因旅行社的過失而延誤行程,如何處理?

 因旅行社的過失而延誤行程,旅客在延誤期間所支出的食宿或其他必要費用,應由旅行社負擔。旅客並可請求以團費除以旅遊日數乘以延誤行程日數計算的違約金。延誤行程在五小時以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

 

17.旅遊途中發生終止契約的情況,如何處理?

 如果是因為旅行社違約導致旅遊不符合雙方所約定的價值或品質,旅行社不願改善或無法改善者,旅客可視情況要求減少費用、損害賠償或終止契約。旅客依規定終止契約時,旅行社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所生費用由旅行社負擔;如果是旅客於中途離隊退出旅遊活動,或是怠於配合旅行社完成旅遊所需的行為而終止契約者,旅客可要求旅行社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待到達後立即附加利息償還給旅行社。旅行社如因旅客終止契約而受損害,得向旅客請求賠償。

 

18.旅途中,領隊將旅客的護照集中保管,這種作法(行為)對不對?領隊將旅客的護照遺失或被竊,如何處理?

 護照是護照本人(持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應由本人隨身保管,除辦理登機手續時需要由領隊蒐集全部護照提示外,不應該交由領隊集中保管。

 旅行社或領隊將旅客的護照遺失或毀損者,應立即申請補發,因護照之失竊,導致旅客受損失者,應予以賠償。

 

19.旅客在旅遊期間,因不可歸責於旅行社之事由,於搭乘飛機、輪船、火車、捷運、纜車等大眾運輸工具所受身體上之損害或行李毀損、遺失,如何處理?

 除發生意外事故時,依約定由保險公司負責理賠外,其損害應由提供服務之航空、輪船、火車、捷運、纜車等大眾運輸工具等機構直接對旅客負責。但旅行社及隨團領隊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協助旅客處理。

 

20.在旅途中所購物品,有膺品或瑕疵或貨價與品質不相當時,如何處理?

 在旅途中所購物品,如為旅行社安排或介紹者,旅客得於受領所購物品一個月內,要求旅行社協助交涉解決。依旅遊契約之規定,旅行社應有善盡協助交涉解決之責任。同時旅行社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義要求旅客代其攜帶物品。

 

21.旅客外出時,留置於旅館房內的現金、珠寶失竊,能否要求旅館業負責賠償?

 依我國民法第六百零八條規定:旅客的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非經報明其物之性質及數量交付保管者,主人不負責任。外國的法令或住宿契約亦大致如此規定。因此,留置於客房的貴重物品失竊,很難要求旅館業負責賠償。旅客應將所攜帶的貴重物品交給櫃台的貴重物品保管處登記保管。

 

22.旅客下飛機後,找不到託運的行李時,怎麼辦?

 立即告訴領隊轉告航空公司的地勤人員,並提示釘在機票上的行李提示單(baggage claim tag),請航空公司設法尋找,如仍找不到時,即填具行李事故報告書,要求航空公司賠償。在旅途中遺失行李時,得憑證要求航空公司支付換洗用衣褲及洗盥用品費用。

按:依據華沙公約國際旅行之行李賠償責任限度:(但事先報明更高價值及支付保值運費者除外)

託運行李每公近賠償美金二0元。
隨身攜帶手提行李;每一旅客賠償美金四00元。

 

23.有關旅遊所生的各種費用請求權,有沒有時間上的限制?

 因旅遊所生的增加、減少或退還費用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墊付費用償還請求權,均自旅遊終了或應終了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品質保障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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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民來台免簽證停留期限由現行30天調整為90天。


一、有鑑於我國人前往日本已享有免簽證停留90天之優惠待遇,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外交部決定將日本國民來台免簽證停留期限由現行之30天調整為90天,其餘申請入國條件如所持日本正式護照效期須在3個月以上等均不變,並自2008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

二、前項放寬措施旨在便利日本國民來台觀光、洽商、探親或從事其他不涉及勞務提供之一般社會性訪問,日本國民倘擬循此方式免簽證入境我國並停留14天以上,且將有提供勞務之工作事實者,包括為履行商業契約來台從事短期技術指導、安裝或維修機具設備、貨品查驗、協助研發工作等情,仍應依我「就業服務法」之相關規定事先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工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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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96124交通部交路字第 0960085004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418181192142 條條文及附圖

第八條

前條所稱重大投資案件,係指申請籌設面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位於都市土地,達 五公頃 以上。
二、位於非都市土地,達 十公頃 以上。

第十四條

經核准籌設之觀光遊樂業,不需辦理土地使用變更、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或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變更或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於一年內,向當地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依法興建;逾期者,廢止其籌設之核准。
前項期間,如有正當理由者,得敘明理由,於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延展以兩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年,延展屆滿,仍未依法開始興建者,廢止其籌設之核准。

第十八條

觀光遊樂業應將觀光遊樂業專用標識懸掛於入口明顯處所。
前項觀光遊樂業專用標識由主管機關併同觀光遊樂業執照發給之。
觀光遊樂業受停止營業或廢止執照之處分者,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二個月內,應繳回觀光遊樂業專用標識。
未依前項規定繳回觀光遊樂業專用標識者,該應繳回之觀光遊樂業專用標識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不得繼續使用。

觀光遊樂業專用標識型式如附圖,其型式經本規則修正變更者,自該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觀光遊樂業應繳回原觀光遊樂業專用標識,並申請換發;未繳回者,該應繳回之觀光遊樂業專用標識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八之一條

觀光遊樂業依前條規定,取得觀光遊樂業專用標識後,得配合園區入口明顯處所數量,備具申請書,向原核發執照主管機關申請增設觀光遊樂業專用標識。

第十九條

觀光遊樂業之營業時間、收費、服務項目、遊園及觀光遊樂設施使用須知、保養或維修項目應依其性質分別公告於售票處、進口處、設有網站者之網頁及其他適當明顯處所。變更時,亦同。
觀光遊樂業之營業時間、收費、服務項目及觀光遊樂設施保養或維修期間達三十日以上者,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地方主管機關為前項備查時,應副知交通部觀光局。

第二十一條

觀光遊樂業營業後,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或其他事由,致觀光遊樂業執照記載事項有變更之必要時,應於辦妥公司登記變更或該其他事由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備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並換發觀光遊樂業執照。
一、觀光遊樂業執照變更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原領觀光遊樂業執照。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觀光遊樂業名稱變更時,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原領之觀光遊樂業專用標識辦理換發。

觀光遊樂業名稱變更時,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原領之觀光專用標識辦理換發。

第四十二條

觀光遊樂業申請核發、補發、換發觀光遊樂業執照者,應繳納新臺幣一千元。但本規則施行前已依法核准經營之觀光遊樂業,申請核發觀光遊樂業執照,免繳;其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之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觀光遊樂業執照者,亦同。
申請核發、補發、換發、增設觀光遊樂業專用標識者,應繳納新臺幣八千元。但因觀光遊樂業專用標識型式經本規則修正變更之申請換發,除原增設者外,免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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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96227交路字第0960085012號令修正發布第27

27 

導遊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執行導遊業務時,言行不當。

二、 遇有旅客患病,未予妥為照料。

三、 誘導旅客採購物品或為其他服務收受回扣。

四、 向旅客額外需索。

五、 向旅客兜售或收購物品。

六、 以不正當手段收取旅客財物。

七、 私自兌換外幣。

八、 不遵守專業訓練之規定。

九、 將執業證借供他人使用。

十、 無正當理由延誤執行業務時間或擅自委託他人代為執行業務。

十一、 拒絕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之檢查。

十二、 停止執行導遊業務期間擅自執行業務。

十三、 擅自經營旅行業務或為非旅行業執行導遊業務。

十四、 受國外旅行業僱用執行導遊業務。

十五、 運送旅客前,未查核確認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係由合法業者所提供,或租用遊覽車未依交通部觀光局頒訂之檢查紀錄表填列查核其行車執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安全設備、逃生演練、駕駛人之持照條件及駕駛精神狀態等事項。

 

發展觀光條例

2007/3/21中華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4721號增訂70條之1

第七十條之一

於本條例 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 施行前已依相關法令核准經營觀光遊樂業業務而非屬公司組織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觀光遊樂業執照,始得繼續營業。

前項申請案,不適用第三十五條辦理公司登記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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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交路字第0960085031號令修正發布第 12、49、53、56 條文

 第 12條

旅行業應依照下列規定,繳納註冊費、保證金:

  一、 註冊費:
    (一) 按資本總額千分之一繳納。
    (二) 分公司按增資額千分之一繳納。
  二、 保證金:
    (一) 綜合旅行業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 甲種旅行業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 乙種旅行業新臺幣六十萬元。
    (四) 綜合、甲種旅行業每一分公司新臺幣三十萬元。
    (五) 乙種旅行業每一分公司新臺幣十五萬元。
    (六) 經營同種類旅行業,最近兩年未受停業處分,且保證金未被強制執行,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足以保障旅客權益之觀光公益法人會員資格者,得按(一)至(五)目金額十分之一繳納。
  旅行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有關前項第二款第六目規定之二年期間,應自變更新時重新起算:
  一、 名稱變更者。
  二、 代表人變更,其變更後之代表人,非由原股東出任者。
  旅行業保證金應以銀行定存單繳納之。
申請、換發或補發旅行業執照,應繳納執照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49 條  

旅行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代客辦理出入國或簽證手續,明知旅客證件不實而仍代辦者。
  二、 發覺僱用之導遊人員違反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而不為舉發者。
  三、 與政府有關機關禁止業務往來之國外旅遊業營業者。
  四、 未經報准,擅自允許國外旅行業代表附設於其公司內者。
  五、 未經核准為他旅行業送件或為非旅行業送件或領件者。
  六、 利用業務套取外匯或私自兌換外幣者。
  七、 委由旅客攜帶物品圖利者。
  八、 安排之旅遊活動違反我國或旅遊當地法令者。
  九、 安排未經旅客同意之旅遊節目者。
  十、 安排旅客購買貨價與品質不相當之物品者。
  十一、 向旅客收取中途離隊之離團費用,或有其他索取額外不當費用之行為者。
  十二、 辦理出國觀光團體旅客旅遊,未依約定辦妥簽證、機位或住宿,即帶團出國者。
  十三、 違反交易誠信原則者。
  十四、 非舉辦旅遊,而假藉其他名義向不特定人收取款項或資金。
  十五、 關於旅遊糾紛調解事件,經交通部觀光局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
  十六、 販售機票予旅客,未於機票上記載旅客姓名者。
  十七、 經營旅行業務不遵守交通部觀光局管理監督之規定者。
第 53 條 旅行業舉辦團體旅遊、個別旅客旅遊及辦理接待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觀光團體旅客旅遊業務,應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及範圍至少如下:
  一、 每一旅客意外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 每一旅客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三萬元。
  三、 旅客家屬前往海外或來中華民國處理善後所必需支出之費用新臺幣十萬元;國內旅遊善後處理費用新臺幣五萬元。
  四、 每一旅客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幣二千元。
  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應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如下:
  一、 綜合旅行業新臺幣 六千萬元
  二、 甲種旅行業新臺幣 二千萬元
  三、 乙種旅行業新臺幣 八百萬元
  四、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 四百萬元,乙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二百萬元
  履約保證保險之投保範圍,為旅行業因財務問題,致其安排之旅遊活動一部或全部無法完成時,在保險金額範圍內,所應給付旅客之費用。
第二項履約保證保險,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以同金額之銀行保證代之。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依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之旅行業,其投保金額與第二項規定不符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補足。

第 56 條 旅行業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四項、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第一項及第四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者,由交通部觀光局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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